歷史
順治律
根據《大清律例》開首的《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》所記載,在清朝入關以後,由於「中夏人民既眾,情偽多端,每遇奏讞,輕重出入頗煩」,為「詳譯明律,參以國制,增損劑量,期於平允」,清世祖敕纂,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,對哈納等校訂,並以《大明律》作參考,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,並命名為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《大清律》全三十卷,十冊(1函),律文458條。首冠世祖御制序,繼載剛林疏,吳達海疏,對哈納疏,《大清律總目》。總目之後是順治二年奏定的《大清律附》。其後,在順治十二年又頒發「內院校訂譯發」的滿文本。
《大清律》的特點是「集解附例」,律文之後附相關條例四百三十餘,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,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。
雍正律
順治律頒行後,惟於律外增修條例,而於律文未嘗更易。康熙九年,刑部尚書對哈納等以舊律內參差遺漏,請詳酌校正,奉旨依議,遂有康熙九年校訂刻本傳世。
至康熙十八年,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,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,又再作修訂,但直到康熙駕崩時,修訂還未完成。於是繼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,「務期求造律之意,輕重有權,盡讞獄之情,寬嚴得體」。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,到三年八月完成,並於九月初九刊行。此為雍正五年刻本。
乾隆律
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,律例再作大幅修訂,這些訂正增刪改併,合計有1456條之多。
宣統律
於光緒三十四年修訂,宣統二年版,定名《大清現行刑律》。宣統律共有389條,並連同附例1327條。至晚清,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,仍有斬監候、斬立決、絞監候、絞立決四種。